陈志胜代表建议

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0-03-17点击:
关于重视并解决房地产业暴利问题的建议
 
现在在房地产市场和交易中,一方面是许多房地产开发商获得暴利,房地产业造就了一批亿万富翁;一方面是一般百姓买不起房,甚至连奥运冠军程菲都坦言难以买房。一个普通职工辛辛苦苦的一年收入不一定买得起一平米的住房,一套蜗居房需要一辈子血汗钱去换,这是不争的事实,是目前中国社会最大的不公,也因此才会有许多人对沦为“房奴”的辛酸自嘲。这个问题已经到了迫切需要出重拳解决的时候了。
解决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复杂,但我认为,只要把握住三个环节,问题的解决就变得简单了。
首先,政府建立起房地产项目的成本核算制度,对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建筑、规费等成本进行核算。
其次,在成本核算基础上,给开发商以10%到15%的利润空间,从而确定合理房价。
第三,房价是受市场调节的,目前开发商的利润普遍超过100%,有的甚至200%、300%的都有。凡利润超过15%的部分,建议国家征收80~85%的税收,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等一些保障民生工程,以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建议国务院及其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作一次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使这一严重的社会不公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关于将村民委员会任期改为五年的建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这一规定的期限太短,已不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要求,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有:
一是频繁的换届选举耗费了大量人财物力。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每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从前期准备到基本结束,大概需要半年时间,解决个别难点村选举问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五年一选,村委会换届三年一选,六年内县乡村三级的选举工作要进行四次。基层选举频繁,无疑增加了基层党委、政府的工作负担,不利于集中精力致力于发展经济等中心工作。
二是三年一换届不利于农村干部对工作的谋划发展。村干部上任后,往往是第一年参加县、乡培训,第二年把主要精力转到工作上,第三年则要开始考虑换届选举问题。在农村中因而有这样一个顺口溜:“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这也使村干部们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缺乏长期打算,难以在任期内把工作思路或发展规划较完整地实施下来
三是不利于农村社会和谐。村委会换届选举往往会诱发一些家庭、宗族、宗派之间的矛盾,村委会任职时间短、选举频繁,村干部回避矛盾的可能性加大,对解决矛盾不利,还会造成遗留问题逐年积累,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不稳定因素发生的几率,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和谐。
四是与法律中其他规定较难衔接。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村委会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只有3年,两年后被评议为不称职,再启动罢免程序,罢免后再花一段时间,就村委会缺额成员进行补选,3年任期基本上到了。两年评议不称职罢免制度的设立和补选村委会缺额成员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修改这一法律,建议在修改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将村民委员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关于设立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制度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设立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制度。由于启动罢免程序难、罢免成本高,召开一次村民会议十分不易等因素,罢免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一些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不能及时被罢免,严重地影响了村委会的正常工作,影响了村民自治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建议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时,参照《代表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中,有关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大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将《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与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合并,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连续9个月不在本村履职的;
“(二)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称职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被判处刑罚的。”
 
关于将地震局更名为防震减灾局的建议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有一个机构叫作中国地震局,各省也都有相应的机构和称谓。这一称谓虽然沿用了几十年,但事实上既不合常理,也不科学,有必要将其更名。理由有三:
一是以自然灾害的灾种命名管理部门不科学。我国灾害种类较多,水灾、火灾、地质灾害等都有相应的涉灾管理部门承担灾害管理职责,而以灾种直接命名的管理部门仅地震局一家,这在国际上也是绝无仅有的。将地震局更名为防震减灾局更符合语言表达习惯,也更符合公众安全祥和的心理需求。
二是现在的名称与这一部门承担的职责相悖。我国涉及地震灾害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有地方性防震减灾法规。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组织编制防震减灾规划、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事机构的职能等,可见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在内的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工作是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将地震局更名为防震减灾局,能够更贴切地体现其部门职能,也更加明确其作为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执行主体。
三是更改称谓有利于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称谓以“地震局”为主,还有少数称谓为“地震办”、“地震台”、“地震监测站”等,仅有四川等少数地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称谓为“防震减灾局”,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称谓为“防震减灾局”,有利于全国机构称谓的统一,也将更利于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
因此,建议国务院及其研究室、编委会和承担防震减灾职责的部门作一次研究,将这一不合常理的名称理顺,并通知地方相应加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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